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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执字第31-2号

江西巨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龚智勇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西巨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龚智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南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巨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海泉,该公司总裁。被执行人龚智勇,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个体户,住进贤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县人民法院(2011)南银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龚智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龚智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龚智勇与游红霞系夫妻关系,故被执行人龚智勇尚欠江西巨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货款及利息50000元,属夫妻共同债务关系,应由被执行人龚智勇及妻子游红霞共同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龚智勇及妻子游红霞收入、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章林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