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539号罪犯杨泽彬,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成都监狱服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30日作出(2007)成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泽彬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6年8月31日至2015年8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法执行过程中,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3日作出(2008)中区法刑初字第95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泽彬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加上原判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监狱于2011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泽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61分。罪犯杨泽彬以家庭困难,暂无缴纳能力为由,向我院申请暂缓缴纳罚金。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服刑人员零花钱明细帐、四川省资中县发轮镇人民政府证明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泽彬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泽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O二五年四月三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潮
审判员 张 佩
审判员 胡开江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 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