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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76号

俞国权与徐华峰、胡晓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俞国权,徐华峰,胡晓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76号

原告:俞国权,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虞晖,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华峰,男,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告:胡晓敏,女,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国权诉被告徐华峰、胡晓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国权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在80万元范围内,查封登记在被告胡晓敏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俞国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胡晓敏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轿车一辆(在80万元范围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徐 升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陈红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