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76号
原告:俞国权,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虞晖,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华峰,男,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告:胡晓敏,女,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国权诉被告徐华峰、胡晓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国权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在80万元范围内,查封登记在被告胡晓敏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俞国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胡晓敏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轿车一辆(在80万元范围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徐 升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陈红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