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钢民保字第5号
申请人:杨西芳
被
申请人:时干高强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相关资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高强所有的鲁S-396**号汽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翟慎平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魏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