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277号
原告:杭州中田合盛金属材料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雅君。
委托代理人:黄加宁。
被告:丁林德。
被告:卢美华。
被告:湖州中杰化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林德。
被告:湖州锡昌数控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文强。
被告:湖州港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纪阿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中田合盛金属材料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林德、卢美华、湖州中杰化纤有限公司、湖州锡昌数控工业有限公司、湖州港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8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丁林德、卢美华、湖州中杰化纤有限公司、湖州锡昌数控工业有限公司、湖州港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凌安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