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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拱商初字第1524号

杭州圣为纸业有限公司与杭州超跃纸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圣为纸业有限公司,杭州超跃纸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商初字第1524号原告杭州圣为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周芳。

委托代理人:陆霞。被告杭州超跃纸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根泉。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圣为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超跃纸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圣为纸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圣为纸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圣为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819元,保全费1966元,合计4785元,由原告杭州圣为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峰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曾碧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