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萧义商初字第59号原告李燕军,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传芳村12组。被告高利伟,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河庄街道围中村15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燕军与被告高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120000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高利伟限额在120000元内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谢金金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萧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