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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义商初字第59号

李燕军与高利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燕军,高利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萧义商初字第59号原告李燕军,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传芳村12组。被告高利伟,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河庄街道围中村15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燕军与被告高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120000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高利伟限额在120000元内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谢金金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萧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