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枣民三初字第1-1号原告王洪波。被告北京派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哲,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戴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波与被告北京派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戴哲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财产保全费713,两项共计2663元由原告王洪波承担。
审 判 长 韩彦辉
审 判 员 安章红
人民陪审员 王 倩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于文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