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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枣民三初字第1-1号

王洪波与北京派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戴哲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洪波,北京派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戴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枣民三初字第1-1号原告王洪波。被告北京派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哲,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戴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波与被告北京派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戴哲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财产保全费713,两项共计2663元由原告王洪波承担。

审 判 长  韩彦辉

审 判 员  安章红

人民陪审员  王 倩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于文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