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立保字第7号申请人吴琼波。委托代理人邱勋源,广东中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198910540062。委托代理人汤嘉祺,广东中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申请人唐宋杰。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合作经营纠纷,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唐宋杰名下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中兴路金家综合楼1栋201号(房产证号:20××40)、203号(房产证号:20××78)的房产,以价值人民币1,600,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两年。
二、查封担保人韩继文名下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长怡花园C栋27G(房产证号:30××20)的房产,以价值人民币1,600,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育伟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