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一初字第00230号
原告:吴某某,女,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
被告:杨某,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谢 虹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荆文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