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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一初字第00230号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一初字第00230号

原告:吴某某,女,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

被告:杨某,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谢 虹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荆文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