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顺民初字第70号原告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八一路227号,组织机构代码74635450-X。法定代表人陈燕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苟正全,男,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驻顺昌水岸帝景小区物业管理人员,住。被告赖云球,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顺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赖云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主动向原告缴纳了其欠缴的物业服务费353.77元,纠纷已消除,原告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庄志鉴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小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