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枣民三初字第21-1号原告孟庆杰。被告徐贤领。被告李康芬(又名李巧芬)。系被告徐贤领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杰与被告徐贤领、李康芬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财产保全费597元,两项共计2097元由原告孟庆杰承担。
审 判 长 韩彦辉
审 判 员 安章红
人民陪审员 王 倩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于文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