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商终字第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华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有林。
委托代理人:叶郎平。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芳贞。
委托代理人:方春山。
上诉人金华华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1)金义上溪商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金华华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华华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华华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34元,减半收取计267元,由金华华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向平
审 判 员 柳维元
代理
审判员 吴志坚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季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