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34-1号
原告:宁波市中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镇东新村。
法定代表人:徐志权,该公司经理。
被告:慈溪市宝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天元镇天潭村。
法定代表人:田裕乔,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中嘉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宝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在146000元范围内冻结被告慈溪市宝驰机械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慈溪市宝驰机械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46000元。如冻结之日账户存款不足此数,由开户银行协助冻满为止。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邹建祥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戚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