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临商初字第30号原告杭州翰屹贸易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9982017-5,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下门村白堰。法定代表人俞灿华,经理。被告杭州亿利达彩印有限公司,机构代码255696994,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十三房村。法定代表人孙浩洲,经理。
原告杭州翰屹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亿利达彩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邱利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杭州翰屹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灿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杭州亿利达彩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杭州翰屹贸易有限公司诉称:2007年8月至2011年8月30日期间,原告为被告制版,被告积欠原告制版费123500元。现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价款123500元。被告杭州亿利达彩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
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原告曾为被告制版,2011年8月3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结欠原告价款12350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结算清单1份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关系成立,被告未及时支付所欠价款,应承担支付所欠价款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杭州亿利达彩印有限公司支付杭州翰屹贸易有限公司价款123500元。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70元,减半收取1385元,由杭州亿利达彩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
审判员 邱利明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世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