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二初字第98-134号原告深圳经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与福华路交汇处金中环商务大厦主楼3601。法定代表人程礼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妍,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鸿波,该公司职员。被告北京秦浪屿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镇岔道村停车场1号。法定代表人程诗典。
原告深圳经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秦浪屿工艺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三十七案,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12月27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以上三十七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育伟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