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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市民监字第5号

申诉人杜苗的、侯天送、侯天平、侯天兵、侯利花与被申诉人侯银生宅基地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杜苗的,侯天送,侯天平,侯天兵,侯利花,侯银生,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民监字第5号抗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杜苗的,农民。申诉人(原审原告):侯天送,农民。申诉人(原审原告):侯天平,农民。申诉人(原审原告):侯天兵,农民。申诉人(原审原告):侯利花,农民。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侯银生,农民。申诉人杜苗的、侯天送、侯天平、侯天兵、侯利花与被申诉人侯银生宅基地纠纷一案,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8日作出(2008)永民初字第1449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杜苗的、侯天送、侯天平、侯天兵、侯利花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1年12月21日,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邯检民行抗(2011)108号民事抗诉书,以(2008)永民初字第1449号民事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于2012年1月12日对本案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院 长 赵增国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雅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