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镜行非审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杨杰,主任。被执行人柳学英,女,1939年10月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据镜房裁(2011)736号裁决书,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裁决书,即要求对被执行人的房屋实行强制拆迁,交拆迁人施工。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立案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已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刁智蓉
审判员 王学忠
审判员 徐晓丽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尚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