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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城法刑初字第141号

苏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6
公开日期
2014-05-23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苏某;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佛城法刑初字第14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江市,汉族,大专文化。2011年11月30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21日1时许,被告人苏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搭载张某(两人均未戴头盔)沿佛山市禅城区江湾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乐买特超市对开路段时,遇被害人罗某沿人行横道由南往北步行横过江湾路,双方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罗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日5时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苏某拨打12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处理。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罗某系交通事故中被碰撞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通警察第二大队认定,被告人苏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罗某不承担事故责任。2011年10月26日,被告人苏某与被害人罗某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苏某已于同月26日、28日按照协议内容将赔偿款人民币476751.88元支付给被害人罗某的家属,被害人罗某的家属对被告人苏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抓获经过,警情资料,户籍材料,民事调解书,中国农业银行取款业务回单,收据,承诺书,谅解书,被告人苏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苏某犯罪以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又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苏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碧芳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信斌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