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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户法执字第00040号

吴某某与李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户法执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又名吴娟,女,1972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0年4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依据生效的(2011)户民初字第018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给付赔偿款4475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已按(2011)户民初字第018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户民初字第018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海青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