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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珠中法执字第18号

珠海繁丰物业有限公司与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珠华企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6
公开日期
2018-04-19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珠海繁丰物业有限公司,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珠华企业有限公司,珠海市格智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珠中法执字第18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繁丰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海湾花园**栋2E。

法定代表人:赖官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建丰、邹忠云,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前山逸仙路*号(华夏陶瓷建材城)**栋****号。

法定代表人:霍志伟,董事长。

被执行人:珠海经济特区珠华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景山路珠华大厦内。

法定代表人:梁文贯。

被执行人:珠海市格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拱北口岸广场地下*层*号。

法定代表人:梁子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珠中法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珠海繁丰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珠华企业有限公司、珠海市格智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依据生效民事调解书,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珠华企业有限公司、珠海市格智投资有限公司应向珠海繁丰物业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67,728,067.04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1月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珠海市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提取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珠华企业有限公司、珠海市格智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查封、冻结、扣押、提取的金额以人民币70000000元为限。根据有关规定,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一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两年。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 判 长  罗增庆

代理

审判员  刘 博

代理

审判员  王显荣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乐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