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二初字第44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深圳分中心,住所地深圳市深南东路金融中心北座一、十三楼。负责人欧铁帅。委托代理人陈涛,广东太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松海。上列原告诉被告信用卡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2日受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潘燕清
代理
审判员 叶俐丽
人民陪审员 杨志文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晓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