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孝昌民督字第00001号申请人熊毅飞,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孝昌孝昌县峰652。被申请人贺海号(又名贺海浩),男,198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孝昌孝昌县镇610。本院受理申请人熊毅飞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2年1月10日发出(2012)鄂孝昌民督字第0000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贺海浩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贺海浩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2年1月10日(2012)鄂孝昌民督字第0000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熊毅飞承担。
审判员 柳翠红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育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