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海侠申请执行王小春一案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咸秦执查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宋海侠,女,1972年10月10日生。被执行人王小春,男,1970年10月15日生。(2011)咸秦民初字第02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房屋补偿款12.477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小春银行存款12.47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志辉
代理
审判员 郭云鹏
代理
审判员 张 丹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袁满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