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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秦执查字第00033号

宋海侠与王小春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6
公开日期
2014-09-25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宋海侠申请执行王小春一案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咸秦执查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宋海侠,女,1972年10月10日生。被执行人王小春,男,1970年10月15日生。(2011)咸秦民初字第02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房屋补偿款12.477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小春银行存款12.47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志辉

代理

审判员  郭云鹏

代理

审判员  张 丹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袁满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