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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成刑执字第509号

盛东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盛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509号罪犯盛东,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崇州市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成都监狱服刑。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4日作出(2008)崇州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盛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7年11月14日起至2018年5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监狱于2011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盛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200分。罪犯盛东以家庭困难,暂无缴纳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暂缓缴纳罚金。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服刑人员零花钱明细帐、四川省崇州市江源镇人民政府证明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盛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盛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O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潮

审判员 张 佩

审判员 胡开江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 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