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峰民初字第465号原告郭某某,女,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63年正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杜文军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 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