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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民初字第694号

高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某,贾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台民初字第694号原告高某。被告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其本人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 判 长  高 建

审 判 员  张勋庆

人民陪审员  周 岩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