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台民初字第694号原告高某。被告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其本人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 判 长 高 建
审 判 员 张勋庆
人民陪审员 周 岩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