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陆法执字第133-2号移送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陈永灿,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原住陆丰市,现羁押于揭阳监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陈永灿应缴纳罚金一案,依据(2010)陆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永灿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元,其中扣除人民币50元付还本案执行费,余款1950元偿还本院判决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陆丰市人民法院(2010)陆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曙锋
审 判 员 钟金德
代理
审判员 卢钦转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卢建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