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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陇法执字第00029-2号

田栓虎诉田林仓故意伤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6
公开日期
2014-08-28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拴虎,田林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陇法执字第00029-2号申请执行人田拴虎,男,生于1950年5月13日。被申请人田林仓,男,生于1975年5月14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陇刑初字第00068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2011年11月30日前履行案件执行款人民币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田林仓在陕西陇县农村合作银行温水支行处定期存款2703091601301002593396账户存款50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魏宏玲

审 判 员 苏满祥代

审判员 魏文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