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成刑执字第551号

叶兵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抢劫;盗窃
当事人
叶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551号罪犯叶兵,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成都监狱服刑。本院于2004年6月14日作出(2004)成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1日作出(2004)川刑终字第6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3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09年7月7日作出(2009)成刑执字第33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20年9月30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监狱于2011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兵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70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服刑人员零花钱明细帐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叶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叶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O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潮

审判员 张 佩

审判员 胡开江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