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萧义商初字第97号

XX与陈生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6
公开日期
2014-09-25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XX,陈生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义商初字第97号原告XX。被告陈生海。

原告XX诉被告陈生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经原、被告双方书面确认,本案适用小额速裁程序,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周娆于同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生海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原告XX诉称:被告因生意需要,于2010年4月20日至2010年8月27日陆续向原告购买原料,截止2010年8月27日,累计欠款82650元,之后经协商被告退回价值10315元的货物,并分两次支付货款60000元,尚欠12335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暂无款为由拖欠至今。现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价款12335元。原告XX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发货码单1份,欲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关系的事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虽未经被告当庭质证,但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明确,与原告主张的事实具有关联性,且原告已就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当庭作出保证,故予以确定。被告陈生海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根据以上有效的证据和法庭调查,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0年4月20日至2010年8月27日期间,被告陆续向原告购买花色纱线。截止2010年8月27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2650元,后经双方协商,其中价值10315元的货物做退货处理,被告分两次支付原告货款共计60000元,余款12335元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被告作为买受人,未及时全面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2335元价款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陈生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XX价款12335元。如陈生海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陈生海负担,此款XX同意陈生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代理

审判员 周 娆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萧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