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四初字第18号原告胡德华。被告赖勇军。被告杨韵霞。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负责人何永成。
原告胡德华诉被告赖勇军、杨韵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12月29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育伟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