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民二初字第15号申请人西安金翔实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邵纪刚。被申请人西安市崇皇暖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桑溢洲。申请人西安金翔实业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安市崇皇暖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于2012年1月7日向本院提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对被申请人西安市崇皇暖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价值约150万元的财产实施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金翔实业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西安市崇皇暖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价值约150万元的财产实施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树勋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