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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陆法执字第131-1号

林贵乔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6
公开日期
2020-03-09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林贵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陆法执字第131-1号移送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林贵乔,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陆丰市,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林贵乔应缴纳罚金一案过程中,依据陆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陆法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罚金人民币1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外出至今未归,经查询房地产部门、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银行存款登记记录,同时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予以终结。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曙锋

审 判 员  钟金德

代理

审判员  卢钦转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卢建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