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陆法执字第131-1号移送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林贵乔,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陆丰市,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林贵乔应缴纳罚金一案过程中,依据陆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陆法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罚金人民币1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外出至今未归,经查询房地产部门、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银行存款登记记录,同时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予以终结。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曙锋
审 判 员 钟金德
代理
审判员 卢钦转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卢建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