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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冀民三初字第69号

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码头李信用社与杨东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码头李信用社,杨东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冀民三初字第69号原告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码头李信用社。负责人李建中,现任主任。被告杨东亮,男,汉族,现住冀州市。本院受理原告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码头李信用社与被告杨东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码头李信用社于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码头李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码头李信用社负担。

审判员  张立华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齐会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