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336-2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女,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晏某某,男,197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1)未民张初字第467号民事调解,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50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未民张初字第467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种 强执行员 朱江平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窦婵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