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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执字第00336-2号

徐某某与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某某,晏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336-2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女,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晏某某,男,197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1)未民张初字第467号民事调解,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50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未民张初字第467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种 强执行员  朱江平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窦婵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