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秀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华。被执行人桂林市临桂县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建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秀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1月5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6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秀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秦好成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