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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丰执字第412号

李某继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丰执字第412号申请人李某,农民。被执行人张某,农民。本院在执行李某诉张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唐民一终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爱敏

审判员  王荣禄

审判员  宿建东

二〇一二年一月一十五日

书记员  张振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