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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铜执字第243号

王敦云与铜陵县天门镇郎坑村平山村民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敦云,铜陵县天门镇郎坑村平山村民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铜执字第243号

申请执行人:王敦云,女,汉族,户籍地铜陵县天门镇。

被执行人:铜陵县天门镇郎坑村平山村民组。关于王敦云与铜陵县天门镇郎坑村平山村民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0日作出(2011)铜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8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铜执字第2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斌

审判员 高建国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钟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