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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市刑终字第26号

唐计鱼犯拐卖儿童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当事人
唐计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刑终字第26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计鱼,又名汤记鱼,女,196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涉县人。2011年7月21日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涉县人民法院审理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计鱼犯拐卖儿童罪一案,于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作出(2011)涉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计鱼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原审被告人唐计鱼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计鱼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计鱼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计鱼撤回上诉。涉县人民法院(2011)涉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涛

审 判 员  夏魁利

代理

审判员  苏洪涛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晓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