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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秀执字第30号

龙某某与余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龙某某,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秀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龙某某。被执行人余某某。申请执行人龙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秀民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秀民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日新

审判员  秦好成

审判员  张红宇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能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