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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倴执字第333号

滦南县供热中心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7)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倴执字第333号

申请执行人:滦南县供热中心。

被执行人:张海彬。本院在执行滦南县供热中心与张海彬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海彬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0)倴民督字第77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习学军

审判员  刘晓红

审判员  彭文成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汪俊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