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0183号
原告:杨某,男,198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夏某,女,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1月15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 判 长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
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段端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