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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一初字第00183号

杨某甲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夏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0183号

原告:杨某,男,198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夏某,女,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1月15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 判 长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

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段端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