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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荣成民初字第450号

王向秀与荣成市埠柳镇上埠头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向秀,荣成市埠柳镇上埠头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荣成民初字第450号原告王向秀,女,汉族,住荣成市。委托代理人王永杰,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成市埠柳镇上埠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荣成市。法定代表人王永作,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唐吉明

代理

审判员  玄 波

人民陪审员  宋肃野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海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