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荣成民初字第450号原告王向秀,女,汉族,住荣成市。委托代理人王永杰,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成市埠柳镇上埠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荣成市。法定代表人王永作,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唐吉明
代理
审判员 玄 波
人民陪审员 宋肃野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海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