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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冀民一初字第247号

刘国栋与程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国栋,程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冀民一初字第247号原告刘国栋,男,38岁,冀州市冀州镇彭村人。被告程英,男,27岁,新河县辛章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栋与被告程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国栋负担。

审判员  王华英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