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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汉阳执字第00063-3号

原告武汉宇泰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3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4
公开日期
2014-11-02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汉宇泰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汉阳执字第00063-3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宇泰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524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曦。

被执行人: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新典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孟文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武汉宇泰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现需要解除冻结并扣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冲

审判员  刘丹

审判员  张园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韩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