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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安执字第0208-2号

李某与常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常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安执字第0208-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5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常某,男,195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李某诉常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6年6月20日审结,该案(2006)安民一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常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常某在银行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秀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