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安执字第0208-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5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常某,男,195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李某诉常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6年6月20日审结,该案(2006)安民一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常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常某在银行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秀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