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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民初字第91号

原告东营市地震工程咨询中心与被告任国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7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营市地震工程咨询中心,任国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91号原告东营市地震工程咨询中心。住所:东营市东城黄河路52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华,主任。委托代理人徐志峰,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国庆,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钻井五公司职工,住东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地震工程咨询中心与被告任国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市地震工程咨询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星红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廷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