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256号原告王照谦。委托代理人王春宝。被告王会武。
被告丹东黄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照谦与被告王会武、丹东黄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照谦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照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照谦负担。
审判长 刘惠霜
审判员 王胡一
审判员 孙维刚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金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