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4号罪犯葛路,男,1959年10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5日作出(2008)西刑二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葛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执行至2013年6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0月27日本院以(2010)西监刑执字第37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余刑执行至2012年6月20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1年12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葛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1次。
本院认为,罪犯葛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葛路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晏永娟
审 判 员 朱庆利
代理
审判员 王康喜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媛媛 来自: